民宿要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到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後才可以開始經營。下面照申請順序整理民宿管理辦法的重點,每一點都附條文連結,數字以官方原文為準。
民宿只能設在: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的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休閒農場或休閒農業區、文化資產相關區域、具人文或歷史風貌的區域;以及國家公園區。還要符合當地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一般地區:客房數 8 間以下,而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240 平方公尺以下。原住民族地區、休閒農場、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客房數 15 間以下、面積 400 平方公尺以下;其中用農舍經營的,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下。
建築物設施與消防安全設備先看縣市有沒有自治法規;沒有的話照民宿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的基準。熱水器要放室外(電能熱水器除外)。消防細節見「民宿消防安全設備規定」。
條文:民宿管理辦法第 5 條(民宿建築物設施規範)、民宿管理辦法第 6 條(民宿消防安全設備規範)、民宿管理辦法第 7 條(民宿熱水器具規範)
建築物用途以住宅為限(特定地區的農舍有但書);由實際使用的自然人自己經營、以一家為限;原則上不能設在集合住宅;客房不能設在地下樓層(有例外);不能跟其他民宿或住宿場所共用直通樓梯、走道及出入口。第 9 條列了不得經營民宿的情形;民宿名稱不能跟同縣市其他民宿、觀光旅館、旅館相同。
條文:民宿管理辦法第 8 條(民宿申請登記規定)、民宿管理辦法第 9 條(不得經營民宿的情形)、民宿管理辦法第 10 條
申請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土地)、土地與建築物同意使用證明(本人所有免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責任保險契約影本、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照片、縣市指定的其他文件。責任保險最低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200 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1,000 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200 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2,400 萬元。
條文:民宿管理辦法第 11 條(民宿經營登記申請)、民宿管理辦法第 24 條(民宿責任保險範圍與金額)
縣市政府可以邀衛生、消防、建管、農業等單位實地勘查;文件不齊會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沒補或不符規定會被書面駁回。民宿管理辦法沒有規定審查要幾天,以各縣市政府公告為準。
條文:民宿管理辦法第 15 條(民宿登記審查程序)、民宿管理辦法第 16 條(民宿登記補正通知)、民宿管理辦法第 17 條(民宿登記申請駁回條件)
民宿登記證新臺幣 1,000 元、民宿專用標識牌新臺幣 2,000 元;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也要繳。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換發登記證免繳。
有辦商業登記的要在核准後 6 個月內報備;登記事項變更 15 日內辦變更登記;有效的責任保險證明要在期滿前陳報;房價要報備、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定價;房價、住宿須知、逃生圖放客房明顯光亮處;登記證、客房配置圖放門廳,標識牌放建築物外部;每日旅客資料登記保存 6 個月;住宿廣告要載明民宿登記證編號;每年 1 月及 7 月底前陳報前 6 個月的住用率與收入統計。
條文:民宿管理辦法第 20 條(民宿商業登記規範)、民宿管理辦法第 21 條(民宿登記事項變更)、民宿管理辦法第 25 條(民宿客房定價與收費)、民宿管理辦法第 26 條(房間價格與須知展示)、民宿管理辦法第 27 條、民宿管理辦法第 28 條(民宿旅客資料登記)、民宿管理辦法第 31 條(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事項)、民宿管理辦法第 33 條(民宿經營資料報告)
一般地區客房數 8 間以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240 平方公尺以下;原住民族地區、休閒農場、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可以到 15 間以下、400 平方公尺以下(農舍 300 平方公尺以下)。
可以,但只限第 4 條但書規定的地區(原住民族地區、休閒農場、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而且經營者要是農舍及座落用地的所有權人;農舍的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以 300 平方公尺以下為限。
條文:民宿管理辦法第 8 條(民宿申請登記規定)、民宿管理辦法第 4 條(民宿經營規模限制)
申請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土地)、土地與建築物同意使用證明(申請人是所有權人免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責任保險契約影本、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等照片,以及縣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文件。
民宿登記證新臺幣 1,000 元、民宿專用標識牌新臺幣 2,000 元。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200 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1,000 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200 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2,400 萬元;縣市自治法規有對消費者更有利的規定時從其規定。
民宿管理辦法沒有規定審查天數。縣市政府可能實地勘查、要求限期補正,實際時程以各縣市政府公告為準。
條文:民宿管理辦法第 15 條(民宿登記審查程序)、民宿管理辦法第 16 條(民宿登記補正通知)
民宿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民宿經營者不得「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條文沒有逐項列出哪些設備,是否妨害隱私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沒有登記卻在網路等媒體刊登營業訊息,另依第 55 條之 1 處 1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違反規定的罰鍰與處置)、發展觀光條例第 55-1 條(未領執照廣告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