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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4條(第四條):民宿經營規模限制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但書規定地區內,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以三百平方公尺以下為限。 第一項偏遠地區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交通部備查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常見問法

民宿最多可以有幾間客房?

一般地區的民宿最多可以有8間客房,但在原住民族地區、休閒農場、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最多可以有15間客房。

民宿的樓地板面積有什麼限制?

一般地區的民宿樓地板面積不能超過240平方公尺。在特定地區,樓地板面積可以達到400平方公尺,但如果是用農舍做民宿,則限制在300平方公尺。

偏遠地區的認定是誰決定的?

偏遠地區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並報請交通部備查後實施,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違反會怎樣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這條也整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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