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第 22 條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牌之規費;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民宿登記證或民宿專用標識牌者,亦同:
一、民宿登記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民宿專用標識牌:新臺幣二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證照費。
← 回 民宿管理辦法 全文目錄(共 40 條)
相關條文
- 第 14 條 民宿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民宿名稱。 二、民宿地址。 三、經營者姓名。 四、核准登記日…
- 第 11 條 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規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
- 第 20 條 民宿經營者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者,應於核准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前…
- 第 27 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及客房配置圖置於門廳明顯易見處,並將民宿專用標識牌置於建築物外部明顯…
其他旅宿業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