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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17條(第十七條):民宿登記申請駁回條件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辦理。 二、不符本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常見問法

為什麼我的民宿登記申請被駁回?

可能是因為你被通知補正但逾期未辦理,或是不符合相關規定,或是其他單位審查不符法令。

如果我逾期未補正,會怎樣?

如果你逾期未補正,地方主管機關會以書面駁回你的民宿登記申請。

哪些情況會讓我的申請不被接受?

如果你的申請不符合本條例或辦法的規定,或是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法令,申請會被駁回。

違反會怎樣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這條也整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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