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與旅館違規的罰則主要在發展觀光條例。民宿管理辦法、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依第 55 條處理。下表每一列的金額都直接取自條文原文,點條號可看全文與白話。
| 違規情形 | 條文原文(罰鍰) | 條號 |
|---|---|---|
| 未領登記證經營民宿 |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違反規定的罰鍰與處置) |
| 未領登記證經營旅館業務 |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違反規定的罰鍰與處置) |
| 沒有登記卻在網路等媒體刊登營業訊息 |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1 條(未領執照廣告罰鍰) |
| 民宿擅自擴大營業客房 | 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違反規定的罰鍰與處置) |
| 旅館擅自擴大營業客房 |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違反規定的罰鍰與處置) |
| 違反民宿管理辦法、旅館業管理規則等依本條例發布的命令 | 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違反規定的罰鍰與處置) |
| 暫停營業未報備、停業期滿未申報復業 |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違反規定的罰鍰與處置) |
| 未投保責任保險(民宿、旅館、觀光旅館) | 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7 條(旅行業與保險規定) |
| 檢查不合規定,限期未改善 | 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4 條(不合規定的處罰) |
|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4 條(不合規定的處罰) |
| 詐騙旅客、妨害善良風俗等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3 條(玷辱國家榮譽等行為罰則) |
| 未繳回或擅自使用觀光專用標識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使用及拆除之 | 發展觀光條例第 61 條(觀光專用標識使用規範) |
民眾可以敘明事實並附證據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行為;查證屬實並處罰鍰,罰鍰達一定數額時可以提撥檢舉獎金,檢舉人身分保密。
條文是罰鍰的範圍;實際裁罰依交通部依第 67 條訂定的裁罰標準,以主管機關處分為準。
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可以按次處罰並採取停水停電等措施。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投保,屆期未辦妥得廢止登記證。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