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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9條(第九條):不得經營民宿的情形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民宿: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五、經地方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撤銷或依本條例規定廢止其民宿登記證處分確定未滿三年。

常見問法

哪些人不能開民宿?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曾犯特定法律罪行且判決確定的人、被判有期徒刑 5 年以上刑滿或赦免未滿 5 年的人,以及民宿登記證被撤銷或廢止未滿 3 年的人,不能經營民宿。

如果我曾經被判刑,還能開民宿嗎?

如果你曾被判有期徒刑 5 年以上,且刑滿或赦免未滿 5 年,則不能經營民宿。此外,若曾犯特定法律罪行且判決確定,也不能經營民宿。

民宿登記證被撤銷後多久可以再開?

如果你的民宿登記證被撤銷或廢止,必須等到 3 年後才能再經營民宿。

違反會怎樣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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