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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11條(第十一條):民宿經營登記申請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規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後,始得開始經營: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三、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建築物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時免附)。 五、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六、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七、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如非土地唯一所有權人,前項第三款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之取得,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共有物管理之規定辦理。但因土地權屬複雜或共有持分人數眾多,致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確有困難,且其他應檢附文件皆備具者,地方主管機關得為保留民宿登記證廢止權之附款,核准其申請。 前項但書規定確有困難之情形及附款所載廢止民宿登記之要件,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及訂定。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情形者,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文件得以確認符合該其他法律規定之佐證文件替代。 已領取民宿登記證者,得檢附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變更民宿經營者登記,將民宿移轉其直系親屬或配偶繼續經營,免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登記;其有繼承事實發生者,得由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申請辦理本項登記。 本辦法修正前已領取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得依領取登記證時之規定及原核准事項,繼續經營;其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亦同。

常見問法

我要開民宿,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你需要準備申請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同意使用證明、建築物同意使用證明、建築物使用執照、責任保險契約及民宿照片等文件。

如果土地有很多共有人怎麼辦?

如果土地權屬複雜,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附條件核准你的申請,但你還是需要準備其他所有文件。

我已經有民宿登記證,怎麼變更經營者?

你可以檢附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將民宿移轉給直系親屬或配偶,無需重新申請登記。

違反會怎樣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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