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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33條(第三十三條):民宿經營資料報告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依式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資料,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

常見問法

民宿業者什麼時候要報告經營資料?

民宿業者需要在每年 1 月和 7 月底前,提交前 6 個月的經營資料給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什麼時候要報告資料給交通部?

地方主管機關應在收到資料後的次月底前,將資料報告給交通部。

違反會怎樣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這條也整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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