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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旅館訂金與取消退款規定(訂房定型化契約白話整理)

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民宿、旅館、觀光旅館訂房,適用交通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面把訂金上限、取消退款比例、改期、業者違約整理成白話,原文附在下方並註明出處與查核日期。

訂金最多收多少

業者要跟旅客約定:不收定金、收定金,或預收全額房價。收定金的話,不得超過約定房價總金額 30%;預定住宿日是 3 天以上的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可以提高到 50%。

旅客取消,定金退多少(收定金的情況)

解約通知在住宿日前第 14 天以前到達:退 100%;前第 10~13 天:70%;前第 7~9 天:50%;前第 4~6 天:40%;前第 2~3 天:30%;前第 1 天:20%;住宿當天才通知或沒通知:業者可以不退。

預收全額房價的情況

業者選一種方式:比例退還(住宿日前第 3 天以前通知退 100%、前第 1~2 天退 50%、當天通知或沒通知可以不退),或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住宿當天以前通知可保留;當天才通知或沒通知可以不退)。

改日期、改房型

旅客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天數、房型、房間數,經業者同意的,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的費用。

業者沒辦法履約

業者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要立刻通知旅客。可歸責於業者時,旅客可以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 1 倍的損害賠償;業者故意的,可以請求 3 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無法履行,業者要無息返還已付的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

已收訂金就要保留房間;收費不能高於定價

旅館業已預收訂金或確認訂房,應依約定保留房間;民宿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報備的定價。

條文: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旅館業訂房保留規範)、民宿管理辦法第 25 條(民宿客房定價與收費)

常見問題

民宿訂金最多可以收幾成?

不得超過約定房價總金額的 30%;預定住宿日是 3 天以上的連續假日期間,可以提高到 50%。

取消訂房,民宿訂金可以退嗎?退多少?

看解約通知哪天到達:住宿日前第 14 天以前退 100%、第 10~13 天 70%、第 7~9 天 50%、第 4~6 天 40%、第 2~3 天 30%、前 1 天 20%;住宿當天才通知或沒通知,業者可以不退。

訂房付全額,取消可以退嗎?

業者可以選:比例退還(住宿日前第 3 天以前 100%、前第 1~2 天 50%、當天或沒通知可以不退),或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折抵日後消費。

訂房後想改日期要付費嗎?

旅客要求變更住宿日期、天數、房型、房間數,經業者同意的,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的費用。

民宿臨時取消我的訂房,要賠多少?

可歸責於業者的,旅客可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 1 倍的損害賠償;業者故意的,可請求 3 倍;還有其他損害能證明的可以一併請求。

遇到天災等不可抗力無法入住,訂金會退嗎?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的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依個案情況認定。

官方原文: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民國106年01月24日(最新版本日期)|來源:交通部觀光署法規資訊網|本站查核日期 2026-09-28
前言: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訂房者。 四、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元(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但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新臺幣____元。 五、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 □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六、旅客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業者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七、業者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旅客。 八、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業者與旅客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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