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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20條(第二十條):民宿商業登記規範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民宿經營者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者,應於核准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商業登記之負責人須與民宿經營者一致,變更時亦同。 民宿名稱非經註冊為商標者,應以該民宿名稱為第一項商業登記名稱之特取部分;其經註冊為商標者,該民宿經營者應為該商標權人或經其授權使用之人。 民宿經營者依法辦理商業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 一、未依本條例領取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經地方主管機關勒令歇業。 二、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其民宿登記證。

常見問法

民宿商業登記後要做什麼?

民宿經營者需在商業登記核准後 6 個月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民宿名稱要怎麼登記?

如果民宿名稱不是商標,需用於商業登記名稱;如果是商標,經營者需是商標權人或授權人。

商業登記負責人可以和民宿經營者不同嗎?

不行,商業登記的負責人必須與民宿經營者一致,變更時也要一致。

違反會怎樣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這條也整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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