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第20條(第二十條):民宿商業登記規範
白話重點
- 民宿經營者需在商業登記後 6 個月內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商業登記負責人需與民宿經營者一致,變更時也要一致。
- 民宿名稱若非商標,需用於商業登記名稱;若是商標,經營者需是商標權人或授權人。
- 若未領取民宿登記證經營或登記證被撤銷,地方主管機關會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民宿經營者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者,應於核准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商業登記之負責人須與民宿經營者一致,變更時亦同。
民宿名稱非經註冊為商標者,應以該民宿名稱為第一項商業登記名稱之特取部分;其經註冊為商標者,該民宿經營者應為該商標權人或經其授權使用之人。
民宿經營者依法辦理商業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
一、未依本條例領取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經地方主管機關勒令歇業。
二、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其民宿登記證。
常見問法
民宿商業登記後要做什麼?
民宿經營者需在商業登記核准後 6 個月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民宿名稱要怎麼登記?
如果民宿名稱不是商標,需用於商業登記名稱;如果是商標,經營者需是商標權人或授權人。
商業登記負責人可以和民宿經營者不同嗎?
不行,商業登記的負責人必須與民宿經營者一致,變更時也要一致。
違反會怎樣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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