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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1(第五十五條之一):未領執照廣告罰鍰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常見問法

如果我沒拿到執照就打廣告會怎樣?

如果你沒有拿到相關的執照或登記證就打廣告,會被罰 10 萬到 150 萬元,還會被要求限期移除廣告。

我被罰款後還不移除廣告會怎樣?

如果你在限期內不移除廣告,還可以被再次處罰,罰款會依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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