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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五十三條):玷辱國家榮譽等行為罰則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常見問法

如果旅館有詐騙行為會怎麼樣?

旅館如果有詐騙行為,會被罰款 3 萬到 15 萬元,情節嚴重的話,罰款會提高到 15 萬到 50 萬元,還可能被停業或吊銷執照。

員工如果做了不好的事情,會有什麼後果?

員工如果有玷辱國家榮譽或詐騙旅客的行為,會被罰款 1 萬到 5 萬元,情節嚴重的話,罰款會提高到 5 萬到 30 萬元。

被停業後還繼續營業會怎樣?

如果被停業後還繼續營業,會被罰款至少 50 萬元,並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還可以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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