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智庫法規查詢發展觀光條例 › 第 55-2 條

發展觀光條例 第 55-2 條

官方原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第二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不確定這條法規怎麼適用到你的民宿/旅館?
民宿智庫的 AI 顧問收錄本法全文,回答會標明依據條號,並可依你的業態(民宿/旅館)給對應法規。 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