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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五十四條):不合規定的處罰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經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或有危害旅客安全之虞者,在未完全改善前,得暫停其設施或設備一部或全部之使用或服務之提供。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常見問法

如果旅館被檢查出不合規定會怎樣?

會被要求限期改善,若到期未改善,可能被罰款 3 萬到 30 萬元,情節重大可能停業。

旅館拒絕檢查會有什麼後果?

會被罰款 3 萬到 15 萬元,且可能多次罰款。

什麼情況下設施會被暫停使用?

如果檢查結果顯示有不合規定或危害旅客安全的疑慮,設施可能會被暫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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