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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57條(第五十七條):旅行業與保險規定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常見問法

旅行業沒買保險會怎樣?

旅行業若沒依規定買保險,會被罰 3 萬到 50 萬元,還可能被停止辦理旅遊業務,若 3 個月內沒投保,執照可能被廢止。

民宿沒買責任保險會怎樣?

民宿若沒依規定買責任保險,會被罰 3 萬到 50 萬元,並被要求限期投保,若到期還沒投保,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可能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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