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第 23 條
民宿登記證、民宿專用標識牌遺失或毀損,民宿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 三 章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
← 回 民宿管理辦法 全文目錄(共 40 條)
相關條文
- 第 14 條 民宿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民宿名稱。 二、民宿地址。 三、經營者姓名。 四、核准登記日…
- 第 27 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及客房配置圖置於門廳明顯易見處,並將民宿專用標識牌置於建築物外部明顯…
- 第 19 條 已領取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民宿登記證: 一、喪失…
- 第 21 條 民宿登記事項變更者,民宿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辦…
其他旅宿業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