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已領取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民宿登記證:
一、喪失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使用權利。
二、建築物經相關機關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而處以停止供水、停止供電、封閉或強制拆除。
三、違反第八條所定民宿申請登記應符合之規定,經令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不得經營民宿之情形。
五、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款但書或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所為保留民宿登記證廢止權之附款規定。
← 回 民宿管理辦法 全文目錄(共 40 條)
相關條文
- 第 11 條 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規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
- 第 17 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
-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民宿: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 第 23 條 民宿登記證、民宿專用標識牌遺失或毀損,民宿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其他旅宿業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