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第12條(第十二條):古蹟等建物民宿使用
白話重點
- 在古蹟、歷史建築等範圍內的建物,經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後,可作為民宿使用。
- 這些建物的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不受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限制。
- 符合條件者,申請登記時可免附某些文件。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或第六十四條及其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辦理完竣後,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建築物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不受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符合前項規定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時,得免附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文件。
常見問法
古蹟裡的建築可以當民宿嗎?
可以,只要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完竣後,就能作為民宿使用,且不受某些限制。
申請古蹟民宿需要哪些文件?
如果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申請登記時可以免附某些文件。
違反會怎樣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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