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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第十三條):民宿結構安全替代文件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確無危險之虞,於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文件前,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地方主管機關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之,並應每年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地方主管機關於許可後應持續輔導及管理: 一、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部落範圍申請登記民宿。 二、馬祖地區建築物未能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係未完成土地測量及登記所致,且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列冊輔導者。 前項結構安全鑑定項目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常見問法

什麼情況下可以用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替代文件?

如果是原住民在部落範圍內申請民宿,或馬祖地區因土地測量問題無法取得文件,可以用結構安全鑑定證明和簡易消防平面圖替代。

民宿每年需要做什麼報備?

民宿需要每年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結構安全鑑定證明和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以確保安全和合規。

違反會怎樣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這條也整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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