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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第六十三條):風景區內違規行為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 二、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 三、強行向旅客拍照並收取費用。 四、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五、其他騷擾旅客或影響旅客安全之行為。 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其攤架、指示標誌或廣告物予以拆除並沒入之,拆除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常見問法

在風景區擅自擺攤會怎樣?

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擅自經營攤販,會被處以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攤架也會被拆除,拆除費用由你負擔。

如果在觀光地區亂設廣告會怎樣?

在觀光地區擅自設置廣告物,會被罰款 1 萬元到 5 萬元,廣告物會被拆除,拆除費用由你負擔。

在觀光地區強行推銷會被罰嗎?

會的,在觀光地區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會被處以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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