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第五十八條):旅行業與人員違規罰則
白話重點
- 旅行業經理人若兼任其他旅行業務,或自營、兼營旅行業,會被罰款。
- 導遊、領隊或觀光產業人員若違反命令,也會被罰款。
- 情節重大者,可能被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證。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
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常見問法
旅行業經理人可以兼任其他旅行業務嗎?
不可以,旅行業經理人若兼任其他旅行業務,會被罰款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可能被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證。
導遊或領隊違反命令會怎樣?
導遊或領隊若違反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會被罰款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可能被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證。
如果被停止業務還繼續執業會怎樣?
如果被處以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後仍繼續執業,會被廢止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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