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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第五十八條):旅行業與人員違規罰則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 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常見問法

旅行業經理人可以兼任其他旅行業務嗎?

不可以,旅行業經理人若兼任其他旅行業務,會被罰款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可能被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證。

導遊或領隊違反命令會怎樣?

導遊或領隊若違反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會被罰款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可能被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證。

如果被停止業務還繼續執業會怎樣?

如果被處以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後仍繼續執業,會被廢止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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