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智庫法規查詢民宿管理辦法 › 第 38 條

民宿管理辦法 第 38 條

官方原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宿經營者,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 暫停經營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復業。 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證。 民宿經營者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逾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註銷。但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第 四 章 附則
不確定這條法規怎麼適用到你的民宿/旅館?
民宿智庫的 AI 顧問收錄本法全文,回答會標明依據條號,並可依你的業態(民宿/旅館)給對應法規。 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