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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32條(第三十二條):民宿報警處理情形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 二、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 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常見問法

如果旅客不聽勸止,民宿該怎麼辦?

如果旅客有喧嘩、聚賭或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行為,且不聽勸止,民宿應報警處理。

旅客沒帶身分證可以住民宿嗎?

如果旅客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民宿應報警處理。

民宿遇到攜帶槍械的旅客怎麼辦?

如果民宿發現旅客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應立即報警處理。

違反會怎樣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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