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9條(第二十九條):旅館業檢查規範
白話重點
- 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旅館的經營管理和設施。
- 建築、防火、消防等設施由相關機關依法令檢查,若不合規定,由相關機關處理。
- 檢查可以聯合進行。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旅館之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並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辦理。
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聯合辦理之。
常見問法
旅館會被怎麼檢查?
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旅館的經營管理和設施,建築、防火、消防等設施則由相關機關檢查。
如果檢查不合規定怎麼辦?
如果檢查發現不合規定的事項,會由相關機關依照法令來處理。
檢查是由誰來做的?
經營管理和設施的檢查由主管機關做,建築、防火、消防等設施的檢查由相關機關負責。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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