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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8條之2(第二十八條之二):旅館業合併申請程序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及合併契約書副本。 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旅館業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領旅館業登記證。 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常見問法

旅館業合併後要準備哪些文件?

需要準備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登記證明、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變更證明等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合併後多久內要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合併後經核准,需在2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向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旅館業登記證。

可以申請延長辦理變更登記的期限嗎?

如有正當事由,可以申請展延2個月,但只能申請一次。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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