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三十條):旅館業檢查規範
白話重點
- 主管機關人員檢查旅館時,需出示公務身分證明並說明檢查內容。
- 旅館業者及員工不得逃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並需提供協助。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主管機關人員對於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公務身分證明文件,並說明實施之內容。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常見問法
主管機關來檢查旅館時要做什麼?
主管機關人員來檢查時,必須出示公務身分證明文件,並說明檢查的內容。
旅館業者可以拒絕主管機關的檢查嗎?
旅館業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檢查,並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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