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必要時,得邀集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權責單位共同實地勘查。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之申請登記案件,得免辦理現場會勘。
← 回 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目錄(共 44 條)
相關條文
- 第 13 條 旅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
- 第 4 條 經營旅館業,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 第 12 條 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 一、經通知限…
- 第 19 條 旅館業登記證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
其他旅宿業法規
-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宿之設置、登記、經營規模、責任保險、管理監督等規定全文
- 發展觀光條例 — 觀光產業發展、旅宿業管理之母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