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25 條
旅館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於旅客建議事項,應妥為處理。
二、對於旅客寄存或遺留之物品,應妥為保管,並依有關法令處理。
三、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其就醫。
四、遇有火災、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對住宿旅客生命、身體有重大危害時,應即通報有關單位、疏散旅客,並協助傷患就醫。
旅館業於前項第四款事故發生後,應即將其發生原因及處理情形,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地方主管機關並應即向交通部觀光署陳報。
← 回 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目錄(共 44 條)
相關條文
- 第 27 條 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
- 第 21 條 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旅館業向旅客收取之客房費用,不得…
-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旅館業登記…
- 第 23 條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
其他旅宿業法規
-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宿之設置、登記、經營規模、責任保險、管理監督等規定全文
- 發展觀光條例 — 觀光產業發展、旅宿業管理之母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