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第 二 章 設立與發照
← 回 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目錄(共 44 條)
相關條文
-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旅館業登記…
- 第 31 條 交通部得辦理旅館業等級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發給等級區分標識。 前項辦理等級評鑑事項,得由交通部…
- 第 13 條 旅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
- 第 29 條 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旅館之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
其他旅宿業法規
-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宿之設置、登記、經營規模、責任保險、管理監督等規定全文
- 發展觀光條例 — 觀光產業發展、旅宿業管理之母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