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宿智庫 › 法規查詢 › 發展觀光條例 › 第 30 條

發展觀光條例第30條(第三十條):旅行業者保證金規範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金額調整時,原已核准設立之旅行業亦適用之。 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對前項保證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旅行業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常見問法

旅行社要繳多少保證金?

旅行社需要繳保證金,但具體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條文沒有寫明數字。

如果旅行社不繳保證金會怎樣?

如果旅行社不按規定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後仍未繳納,會被廢止旅行業執照。

旅客的旅遊糾紛可以怎麼處理?

旅客因旅遊糾紛對旅行業者的債權,可以優先從旅行業者的保證金中受償。

← 回 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目錄(共 77 條)

相關條文

其他旅宿業法規

不確定這條法規怎麼適用到你的民宿/旅館?
旅宿智庫的 AI 智慧客服 收錄本法全文,回答會標明依據條號, 並依你的業態(民宿/旅館)給對應法規。可先看 功能介紹、 常見問題 或 方案與定價, 也歡迎閱讀 民宿經營部落格。 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