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30條(第三十條):旅行業者保證金規範
白話重點
- 旅行業者要按規定繳保證金,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 如果金額調整,已設立的旅行業也要遵守。
- 旅客因旅遊糾紛對旅行業者的債權,對保證金有優先受償權。
- 旅行業者若不按規定繳保證金,會被廢止執照。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金額調整時,原已核准設立之旅行業亦適用之。
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對前項保證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旅行業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常見問法
旅行社要繳多少保證金?
旅行社需要繳保證金,但具體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條文沒有寫明數字。
如果旅行社不繳保證金會怎樣?
如果旅行社不按規定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後仍未繳納,會被廢止旅行業執照。
旅客的旅遊糾紛可以怎麼處理?
旅客因旅遊糾紛對旅行業者的債權,可以優先從旅行業者的保證金中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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