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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43 條

官方原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 一、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自行停業者。 四、解散者。 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 第 四 章 獎勵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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