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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56條(第五十六條):外國旅行業設置代表人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外國旅行業未經申請核准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者,處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執行職務。

常見問法

外國旅行社在台灣設代表人要申請嗎?

是的,外國旅行業在台灣設置代表人需要先申請核准,否則會被罰款並停止執行職務。

如果沒申請就設代表人會怎樣?

如果外國旅行業沒申請核准就設置代表人,會被罰款 1 萬到 5 萬元,並被勒令停止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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