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宿智庫 › 法規查詢 › 發展觀光條例 › 第 37 條

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第三十七條):經營管理與設施檢查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常見問法

主管機關可以怎麼檢查旅館?

主管機關可以對旅館業者的經營管理和營業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旅館業者可以拒絕檢查嗎?

旅館業者不能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還需要提供必要的協助。

← 回 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目錄(共 77 條)

相關條文

其他旅宿業法規

不確定這條法規怎麼適用到你的民宿/旅館?
旅宿智庫的 AI 智慧客服 收錄本法全文,回答會標明依據條號, 並依你的業態(民宿/旅館)給對應法規。可先看 功能介紹、 常見問題 或 方案與定價, 也歡迎閱讀 民宿經營部落格。 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