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第三十七條):經營管理與設施檢查
白話重點
- 主管機關可以對旅館、旅行業等進行檢查,這些檢查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
- 業者不能逃避或阻礙檢查,還要提供必要的協助。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常見問法
主管機關可以怎麼檢查旅館?
主管機關可以對旅館業者的經營管理和營業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旅館業者可以拒絕檢查嗎?
旅館業者不能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還需要提供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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