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第三十八條):機場服務費與觀光保育費
白話重點
- 機場可以向出境旅客收取服務費,具體的收費方式和免收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 在特定觀光區域,主管機關可以向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相關細節也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 如果涉及原住民保留地,需與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共同制定辦法。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其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研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常見問法
機場服務費是怎麼收的?
機場服務費是針對出境航空旅客收取的,具體的收費繳納方法和免收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
觀光保育費是什麼?
觀光保育費是在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或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向進入的旅客收取的費用,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若涉及原住民保留地,需與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共同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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