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智庫法規查詢發展觀光條例 › 第 37-1 條

發展觀光條例 第 37-1 條

官方原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主管機關為調查未依本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之事實,得請求有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並得公告檢查結果。

← 回 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目錄(共 77 條)

相關條文

其他旅宿業法規

不確定這條法規怎麼適用到你的民宿/旅館?
民宿智庫的 AI 智慧客服 收錄本法全文,回答會標明依據條號, 並依你的業態(民宿/旅館)給對應法規。可先看 功能介紹常見問題方案與定價, 也歡迎閱讀 民宿經營部落格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