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49條(第四十九條):觀光業地價稅房屋稅減免
白話重點
-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若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經核定後,其不動產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可獲減免。
- 若不動產是設定地上權或承租的,減免金額需全額回饋給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並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 減免的期限、範圍、標準及程序由地方政府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查,租稅優惠的實施年限為五年,可延長一次。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於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不動產,如係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設定地上權或承租者,以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
第一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之核定標準,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
常見問法
觀光旅館業怎麼申請地價稅減免?
觀光旅館業需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其不動產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可獲減免。
租用的旅館不動產可以享有稅務減免嗎?
可以,但需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給承租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租稅優惠可以持續多久?
租稅優惠的實施年限為五年,屆期前行政院可視情況延長一次,延長也以五年為限。
← 回 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目錄(共 77 條)
相關條文
- 第 66 條 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規劃建設作業、經營管理、經費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 45 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之公有土地…
- 第 69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國民旅舍或觀光遊樂業務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
- 第 38 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
其他旅宿業法規
-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宿之設置、登記、經營規模、責任保險、管理監督等規定全文
- 旅館業管理規則 — 旅館業(觀光旅館業以外)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