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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49條(第四十九條):觀光業地價稅房屋稅減免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於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不動產,如係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設定地上權或承租者,以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 第一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之核定標準,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

常見問法

觀光旅館業怎麼申請地價稅減免?

觀光旅館業需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其不動產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可獲減免。

租用的旅館不動產可以享有稅務減免嗎?

可以,但需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給承租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租稅優惠可以持續多久?

租稅優惠的實施年限為五年,屆期前行政院可視情況延長一次,延長也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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