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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41條(第四十一條):觀光專用標識規範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觀光專用標識之製發,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者,應繳回觀光專用標識。

常見問法

觀光旅館要掛什麼標識?

觀光旅館要懸掛主管機關發給的觀光專用標識,這是法規要求的。

如果民宿被停業,標識要怎麼辦?

如果民宿被處分停止營業或廢止執照,必須繳回觀光專用標識。

誰決定觀光標識的型式?

觀光專用標識的型式和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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