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41條(第四十一條):觀光專用標識規範
白話重點
- 觀光旅館、旅館、遊樂業和民宿要掛觀光專用標識,這標識是主管機關發的。
- 標識的型式和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製發可以委託業者團體辦理。
- 如果業者被停業或廢止執照,標識要繳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觀光專用標識之製發,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者,應繳回觀光專用標識。
常見問法
觀光旅館要掛什麼標識?
觀光旅館要懸掛主管機關發給的觀光專用標識,這是法規要求的。
如果民宿被停業,標識要怎麼辦?
如果民宿被處分停止營業或廢止執照,必須繳回觀光專用標識。
誰決定觀光標識的型式?
觀光專用標識的型式和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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