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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35條(第三十五條):觀光遊樂業申請與投資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 為促進觀光遊樂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常見問法

我想開觀光遊樂業,需要先做什麼?

你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然後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後才能開始營業。

什麼是重大投資案件?

重大投資案件的定義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共同決定的,具體內容需要向相關機關查詢。

中央主管機關有什麼協助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會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協助與中央有關機關共同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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