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35條(第三十五條):觀光遊樂業申請與投資
白話重點
- 經營觀光遊樂業需要先申請核准,並完成公司登記,才能營業。
- 中央主管機關會設置單一窗口,協助重大投資案件的辦理。
- 重大投資案件的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共同決定。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
為促進觀光遊樂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常見問法
我想開觀光遊樂業,需要先做什麼?
你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然後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後才能開始營業。
什麼是重大投資案件?
重大投資案件的定義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共同決定的,具體內容需要向相關機關查詢。
中央主管機關有什麼協助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會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協助與中央有關機關共同辦理相關事宜。
← 回 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目錄(共 77 條)
相關條文
- 第 26 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 第 21 條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
- 第 37-1 條 主管機關為調查未依本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
- 第 70-1 條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而非屬公司組…
其他旅宿業法規
-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宿之設置、登記、經營規模、責任保險、管理監督等規定全文
- 旅館業管理規則 — 旅館業(觀光旅館業以外)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