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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22條(第二十二條):觀光旅館業務範圍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常見問法

觀光旅館可以做哪些生意?

觀光旅館可以出租客房,經營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和商店。其他業務需要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

主管機關可以怎麼管觀光旅館?

主管機關可以會商相關機關,訂定規定來維護觀光旅館的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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