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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三十六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與保險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第一項管理辦法中定之。 前項保險金額之部分金額,於第二項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遊客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第二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常見問法

水域遊憩活動有什麼限制嗎?

管理機關可以限制水域遊憩活動的種類、範圍、時間和行為,並可能禁止某些區域的活動。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需要保險嗎?

是的,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的營利性活動者,必須投保責任保險。

如果發生意外,誰可以請求保險給付?

若遊客因意外受傷,受害人本人可請求保險給付;若死亡,則依序由父母、子女、配偶等親屬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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