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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六十條):水域遊憩活動限制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常見問法

如果我在禁止區域玩水會怎樣?

在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會被罰款 1 萬到 5 萬元,並禁止活動。

營利性質的水上活動有什麼特別規定?

營利性質的活動若違規,罰款 5 萬到 20 萬元,並禁止活動;若未投保責任保險,罰款 3 萬到 15 萬元,並禁止活動。

不投保責任保險會有什麼後果?

具營利性質的水域遊憩活動若未投保責任保險,會被罰款 3 萬到 15 萬元,並禁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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