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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第三十一條):投保責任與履約保險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前項所定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內,依本條例規定向第一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第一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常見問法

旅館業者需要投保什麼保險?

旅館業者需要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確保在經營業務時能夠提供必要的保障。

旅行社辦理國內外旅遊需要什麼保險?

旅行社在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需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以保障旅客的權益。

旅行途中發生意外,誰可以請求保險給付?

旅行途中發生意外,受害的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可依保險範圍請求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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