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宿智庫 › 法規查詢 › 發展觀光條例 › 第 32 條

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三十二條):導遊及領隊人員資格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評量及訓練合格。 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但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之。 第一項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執業證者,得不受第一項評量或訓練合格之規定限制。 第一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常見問法

導遊和領隊需要什麼資格才能工作?

他們需要通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評量和訓練,取得執業證,並受旅行業或政府機關僱用才能執行業務。

如果導遊或領隊 3 年沒工作,該怎麼辦?

他們需要重新參加訓練,取得或換領執業證後,才能繼續執行業務。

有什麼情況可以延長未執業期限?

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未執業期限。

← 回 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目錄(共 77 條)

相關條文

其他旅宿業法規

不確定這條法規怎麼適用到你的民宿/旅館?
旅宿智庫的 AI 智慧客服 收錄本法全文,回答會標明依據條號, 並依你的業態(民宿/旅館)給對應法規。可先看 功能介紹、 常見問題 或 方案與定價, 也歡迎閱讀 民宿經營部落格。 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