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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59條(第五十九條):未取得執業證的罰則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常見問法

如果沒有執業證就當導遊會怎樣?

會被罰款 1 萬到 5 萬元,還會被禁止從事導遊或領隊的工作。

導遊或領隊需要什麼證件?

需要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否則會被罰款和禁止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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