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第二十九條):旅行業訂定旅遊契約
白話重點
- 旅行業在辦理團體或個別旅遊時,必須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
- 這些契約可以是電子文件,需符合電子簽章法的規定。
- 契約的格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並需公開給旅客。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契約之格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旅行業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書格式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旅客訂約。
常見問法
旅行社辦理旅遊需要簽什麼文件?
旅行社需要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這可以是符合電子簽章法的電子文件。
契約的內容和格式誰決定?
契約的格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旅行社怎麼算是已經和旅客訂約?
如果旅行社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契約書格式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旅客,除非另有約定,視為已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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