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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69條(第六十九條):修正施行後的申請要求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國民旅舍或觀光遊樂業務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證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始劃定之風景特定區或指定之觀光地區內,原依法核准經營遊樂設施業務者,應於風景特定區專責管理機構成立後或觀光地區公告指定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設立經營旅遊諮詢服務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旅行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常見問法

我已經有旅館業務,修正後要做什麼?

如果你在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經營旅館業務,需在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證才能繼續營業。

新劃定的觀光地區內的遊樂設施要注意什麼?

如果你在新劃定的觀光地區內經營遊樂設施,需在管理機構成立或公告指定後一年內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才能繼續營業。

旅遊諮詢服務需要什麼執照?

如果你在修正施行前已設立經營旅遊諮詢服務,需在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旅行業執照才能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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