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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二十七條):旅行業業務範圍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常見問法

旅行社可以做什麼業務?

旅行社可以代售交通票、辦理出入境手續、安排旅遊行程、設計旅程、提供旅遊諮詢等。

不是旅行社可以賣機票嗎?

不是旅行社的人不能經營旅行業務,但可以代售日常生活所需的國內交通票。

旅行業務有分等級嗎?

旅行業務依性質分為綜合、甲種、乙種,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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