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25條(第二十五條):民宿設置與經營管理
白話重點
- 主管機關要根據當地特色輔導民宿設置,確保符合人文、自然等資源。
- 民宿經營者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登記證和專用標識才能營業。
- 民宿的設置地區、規模、建築等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制定。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
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
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常見問法
我想開民宿,需要先做什麼?
你需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和專用標識,才能開始經營民宿。
民宿的設置地區和規模有什麼規定?
民宿的設置地區、經營規模等管理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制定的。
誰負責輔導民宿的設置?
主管機關會根據各地區的人文、自然等資源,輔導管理民宿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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