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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25條(第二十五條):民宿設置與經營管理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 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 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常見問法

我想開民宿,需要先做什麼?

你需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和專用標識,才能開始經營民宿。

民宿的設置地區和規模有什麼規定?

民宿的設置地區、經營規模等管理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制定的。

誰負責輔導民宿的設置?

主管機關會根據各地區的人文、自然等資源,輔導管理民宿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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