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47條(第四十七條):觀光設施用地變更
白話重點
- 民間機構開發觀光設施或旅館,若需變更土地使用,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涉及都市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時,應依相關法規申請,不受通盤檢討限制。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用地如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應檢具書圖文件申請,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或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逕行變更,不受通盤檢討之限制。
常見問法
如果我要開發觀光設施,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怎麼辦?
你需要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然後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的規定,檢具書圖文件申請變更土地使用。
變更土地使用會受通盤檢討限制嗎?
不會,這條文規定變更土地使用不受通盤檢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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