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二十四條):旅館業者登記規範
白話重點
- 旅館業者要先辦公司或商業登記,然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 拿到登記證和專用標識後,才能開始營業。
- 主管機關可以和其他機關討論,訂定維護旅館安寧的規定。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常見問法
開旅館需要什麼手續?
開旅館需要先辦公司或商業登記,然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登記證和專用標識後才能營業。
主管機關可以做什麼來維護旅館的安寧?
主管機關可以和相關機關討論,訂定維護旅館安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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