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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二十四條):旅館業者登記規範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常見問法

開旅館需要什麼手續?

開旅館需要先辦公司或商業登記,然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登記證和專用標識後才能營業。

主管機關可以做什麼來維護旅館的安寧?

主管機關可以和相關機關討論,訂定維護旅館安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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